| 首页 | 房产 | 财经 | 健康 | 旅游 | 娱乐 | 体育 | 新闻 | | ![]() |
|
对严重污染单位仅有罚款远不够
2007年09月19日新华日报
正在修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备受关注。9月5日,全国人大公布草案文本,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9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召集省级机关多个部门为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全国人大。 生活污染 要列为严控对象 现状:省农林厅有关人士说,中国人传统上就不大注重生活垃圾处理。进入现代社会后,生活垃圾成为工业污染之外的重要污染源头,这在人群聚集的江河湖流域都已经有严重教训。 建议:目前法律草案的第三条规定,水污染防治要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省农林厅、水利厅都提出应当进行修改,仅仅考虑工业和农业面源污染是远远不够的,要将“生活污染”加进去。省水利厅更明确建议改成:严格按照水体对水质的要求和自净能力控制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等各类污染源。 水环境数据 谁监测?谁发布? 现状:某市某水域断面的监测数据,水文部门和环保部门始终不一样,直到该市采取异地监测,才取得真实数据。 建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公布后,环保部门权限扩大是关注热点之一。如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对此,水利部门建议环保部门要会同水行政等部门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组织监测网络,同时建立统一、共享、透明的监测数据平台。省建设厅有关人士也说,监测数据建立统一平台非常重要,由于数据隔绝,建设系统的污水处理厂往往不能及时掌握进水的监测数据,从而影响对污水的处理。 对严重污染单位, 光罚款不够 现状:某省江域发生的污染事故造成损失数以亿计,对肇事企业的罚款只有100万元;刑法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全国因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却寥寥无几。“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建议:修订草案第72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各部门认为,从数额上看,处罚比过去加重了,但是对于不法企业来说,成本依然不高,大量企业即使建了污水处理厂也闲置不用,关键就在于罚金大大低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成本。水利、环保等部门建议,对于严重污染、不能稳定达标处理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应通过限制其经济活动或者约束其经济活动来加以控制。比如,银行不借贷,企业不能上市等措施。 给清洁生产、 循环经济一席之地 现状: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在作《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说明时曾说,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经济规模不断扩大,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是“旧账未清,又欠新账”,一些地区是“有河皆干,有水皆污”,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 建议:省经贸委有关人士说,清洁生产是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最佳途径。他们建议,在总则中就要加进积极推进清洁生产的内容。同时建议将草案第33条关于清洁工艺的原则性规定具体细化:企业在实施清洁生产项目时,应当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农业部门要为 污染对农作物影响把关 现状:化肥和农药是把双刃剑,对农业产量的增加值在30%以上,但是农民因追求产量总是过量使用。这种污染,通过对作物、土壤的长期影响,是产生慢性病的主要因素。 建议:农林部门建议,环保部门在审批一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也应当征求农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也应该取得农业主管部门的许可,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王晓映) |
|
Copyright © 2007-2009 , www.jiangsuonline.com , All Rights Reserved . |
![]() |